台灣警察 

大直殺警案透露出警方的昏瞶已病入膏肓。這不是第一次因為警員疏忽大意而冤死,已經多到難以勝數。

警察出勤遇到各種情況都有標準的處理程序,一步一步來,一步都不准跳過。可是就是有刑警出勤逮捕槍擊要犯時,竟因天熱不穿防彈背心而遭擊斃。前天大直的警員被殺也是疏忽大意,不按表操課所致。警員把嫌犯放在車後,不上手銬,也不事先搜身,竟在半途遭嫌犯掏出利刃刺頸而亡。騎機車警員欲救已來不及。

 

兩名警員都是菜鳥,受訓10個月,實習1個月就上場值勤,彰顯訓練的不足。他的長官也有問題,事先沒有勤前講習,派出去也沒有兩人一起乘車互相支援,警車前後座位中間也不像美國警車有鐵絲網分隔,以致嫌犯輕鬆刺殺開車警員。「不教而戰謂之棄」,殉職警員等同被長官拋棄而死。長官沒有責任嗎?

 


長官也應一併懲處 -
各國例子都是警察出勤一定兩人一組,而且是老鳥配菜鳥。抓到嫌犯先搜身,再戴手銬,推上警車後把門鎖死。過程一樣都不能少。大直案警員全部違背標準程序,乃至賠上性命。從警察訓練班的長官到直屬長官,都應懲處;並以此案為教育警察的教範。 (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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