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貪風之盛,從根本上說是封建官僚政治日趨腐敗的產物,而盛世之下,官紳士子追求豪華生活的社會風氣,也為官員貪蠹提供了特殊的環境。除此之外,乾隆皇帝個人的政治素養、統治作風,以及性格與愛好,也都對時政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有清一代,乾隆朝官吏貪墨之風尤盛,其時,不僅案件多發,婪贓巨大;而且上至部院督撫,下至胥吏衙役,幾乎無官不貪,儘管乾隆帝屢興大獄,然誅殛愈眾,而貪風愈盛。
執政過程中執法不一
乾隆皇帝雖明確規定:凡官員犯有侵貪、虧空、苛索、賄賂、欺冒、挪移、盜庫等貪污行徑,一經發覺,嚴懲不貸,強調“不可為貪官開幸生之路”,並以“斧鎖一日未加,則侵貪一日未止”,實施嚴刑峻法。然而,專制政治賦予了統治者在執政過程中很大的隨意性,故而乾隆帝個人的權力和意志常常凌駕於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現為:
其一,因人立法,徇庇親信。諸如雲貴總督李侍堯,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貪贓索賄,為雲南儲糧道海寧參劾,由於情節惡劣,大學士九卿會議斬決,但乾隆帝認為李侍堯在督撫中最為出色,遂百計回護,命各直省督撫重議。但當各督撫多請照初議定罪時,乾隆皇帝猶欲開脫之,對支持九卿之議的富勒渾等人大加斥責,並不顧眾意,以“罪疑惟輕,朕不為已甚之事”,下詔將李侍堯定為斬監候。不久,即降特旨,賜其三品頂帶花翎,起用為陝甘總督。此後,李侍堯貪瀆如故,而“上終憐其才,為之曲赦”。又如,閩浙總督陳輝祖亦以“能事”為乾隆帝所器重。乾隆四十六年(1781),陳輝祖因其弟為王亶望貪污大案成員,當坐瞻徇情弊罪,交刑部治罪。但乾隆帝卻極力開釋之,他說:“朕斷不肯因其弟株連,遽置重典。陳輝祖尚屬能事,著加恩免其治罪,降為三品頂帶,各留本任。” (《清史列傳》卷18,陳輝祖傳)而且,還委其以查抄王亶望贓物的重任,陳輝祖藉機侵貪,又釀成一起侵盜官物的大案。儘管如此,乾隆帝意猶寬容,降旨改斬立決為斬監候,只因新任閩浙總督富勒渾、浙江巡撫福崧等連章劾奏,以閩浙兩省倉谷虧空等情實,證實了陳輝祖為政之貪。乾隆帝這才迫於形勢,賜令自盡。
其二,以時立法,時寬時嚴。乾隆帝在其統治前期,執法尚為嚴厲,二十餘年中,共處置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書步軍統領鄂善案;浙江巡撫常安案;江南河道總督週學健案;山東巡撫鄂樂舜案;湖南布政使楊灝案;雲貴總督恆文案,以及山東巡撫蔣洲案。這幾起案件,犯贓者家被籍沒,人被處死。其中,蔣洲乃前大學士蔣廷錫之子,亦嚴懲不貸。為此,乾隆皇帝還特加指示:“外吏營私貪黷,自皇考整飭以來,久已肅清,乃不意年來如楊灝、恆文等案,屢經發覺,而莫甚於蔣洲此案,若不大加懲創,國法安在?”表明了這一時期乾隆帝在執法上的嚴肅性。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特別是到其統治後期,乾隆帝懲貪則“多從寬縱”。乾隆四十三年(1778),粵海關德魁虧空稅銀,按律應賠兩萬餘兩,乾隆帝諭令全免。浙江巡撫福崧,早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盤查浙江省虧空案及平陽知縣黃梅貪污案時,已發現其婪贓之蛛絲馬跡,但乾隆帝未予追查,只將福崧改調他省。此外,像於敏中、楊景素等人,皆贓私累累,乾隆帝直到他們死後才予以處置。其寬縱的結果,必然為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督撫等遂爾無所敬畏,任意妄行”,釀成乾隆後期一起又一起的貪污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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