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500元及200元面額為鮮紅及暗紅色,中央印製廠技術研究發展室主任周中興說明,消費券有七大防偽設計,但使用時需注意,消費券視同鈔券,若毀損逾四分之一不能回收。消費券分為500元及200元面額,二者為鮮紅及暗紅色,但面積較現行鈔券小,正面印有玉山,標識「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右邊提示「應購買貨物勞務不得兌換現金找零」,左邊則寫「使用期限至9月30日止」,下方並印行政院字樣。至於福袋正面則寫「恭賀新禧」,未來背面還會印上消費券使用諮詢電話。消費券印製視同鈔券,設計有防偽設計,提醒消費者使用時有「轉一轉、摸一摸及看一看」三大辨識技巧。在轉一轉部分,消費券採用變色油墨,有金色與綠色變化;摸一摸部分則是有凹版觸感印紋,用手觸摸可感覺到主要印紋有墨紋凸起。其它五項防偽設計則偏重在「看一看」部分,包括有隱藏字、微小字、正反面套印,梅花水印及螢光纖維絲;在螢光纖維絲方面,使用紫外燈照射會有顯現不同顏色的纖維絲。
■ 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十大常見問題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2009-01-07 公佈
Q1. 如何領取消費券?要帶什麼證件?
A1: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一、親自領取:請攜帶(1)領取通知單;(2)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3)印章。
二、委託領取:請攜帶(1)委託人之領取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印章;(2)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3)委託書(須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併領取通知單送達)。
另外,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攜帶(1)領取通知單;(2)身分證明文件;(3)印章;(4)戶口名簿;(5)未成年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另有以下特殊領取情形:
一、中華民國97年12 月31 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5 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5 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五、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發放方式、時間與地點 :方式: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
時間與地點:
統一發放:
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符合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矯正機關收容人均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個別領取,有三種情形:
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生之人,於 3月31日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於97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死亡的人: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其他重要規定
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也都不會補發。
Q2. 營業人申請兌領的手續?
A2:兌領營業人應填寫消費券兌領單,檢具消費券及存入憑條,並於消費券背面載明:
一、兌領營業人名稱
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或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惟統一發票專用章無法涵蓋上述資料時,須自行補填齊全)。
四、銷售日期,自民國98年1 月18 日起,不得逾98年9 月30 日。
五、存(匯)入金融機構以兌領營業人為戶名之帳號入金融機構帳號。
六、目前參與兌付金融機構計有: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郵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農業金庫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等13 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Q3. 通知單於何時才能收到?又通知單如何送達當事人?
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戶為單位列印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並將自98年1月10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遲於98年1月15日送達各戶住址。
Q4.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領取消費券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A4:通知單及居留證件(如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等)。
Q5. 消費券在那裡兌付?主辦銀行是那一間?兌付據點夠不夠?
A5:
一、依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3 條及第8 條規定,將由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消費券之兌付事宜。
二、目前參與兌付金融機構計有: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郵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農業金庫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等13 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Q6. 消費券發放對象為何?
A6:
一、於中華民國97年12 月31 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可以依規定領取消費券:
1. 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 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 前2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 第3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二、中華民國97年12 月31 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 月31 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4 月3 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也可以領取消費券。
三、具有上列1-8 款身分之人,於民國97年12 月7 日以後死亡者,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Q7. 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A7: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Q8. 外籍或大陸配偶已搬離原申報居住地,應在哪裡領消費券?
A8: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通知單依居留證件所載地址寄送,若擬於97年12 月31 日前辦理地址變更,通知單將依新地址寄送,並請依所載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Q9.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如有消費券相關疑義,應該向何單位查詢?查詢專線為何?
A9: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諮詢,諮詢單位與電話如下:
服務事務大隊
02-23889393 轉 2680 或轉 2643
移民事務組
02-23319266
Q10. 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A10: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如無家人可代領,亦可委託鄰居或朋友代領。
以上資料參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網站─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專區,詳細資料以其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服務諮詢
消費券即將於兩千零九年元月十八日(日)發放,為解答民眾使用消費券相關問題,經建會委託中華電信辦理「消費券諮詢中心」,元月五日已正式啟用,即日起至九月底。除電話諮詢外,也可以上政府網站查詢相關訊息,亦可使用網路線上問答。
消費券發放措施專區
http://www7.www.gov.tw/egov/coupon/index.html
常見問題解答 Q & A
http://www.nta.gov.tw/ch/05qanda/qan_a01_a_list.asp
室話免費專線
0800-88-3600
手機付費專線
02-412-3600
服務時間
即日起至九月底,每天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週末及國定假日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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